• 社工师登记
  • 信息来源: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02-10 阅读: 次 字体:[
  • ???????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咨询电话:0794-7254238

      一、办事机构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江西省民政厅负责全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服务工作,并对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实施登记,委托江西省社会工作协会负责具体实施。各设区市民政局为本行政区域内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的服务部门,并对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实施登记。
      二、登记的有效期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三、申请首次登记的条件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四、首次登记所需材料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
      (一)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登记申请表。
      五、登记程序
      申报助理社会工作师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初审,报设区市民政局登记,报省社会工作协会备案;申报社会工作师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初审,报设区市民政局复审,报省社会工作协会登记。申报高级社会工作师的另行规定。
      六、首次登记办理时限
      受理首次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申请再登记的条件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循社会工作从业规范,履行社会工作职业操守;
      (四)持有登记证书并且在再登记受理期限内;
      (五)接受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八、申请再登记所需要材料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
      (一)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二)登记证书;
      (三)再登记申请表;
      (四)继续教育证明。
      九、再登记的办理时限
      受理再登记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书“再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章。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